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年11月22日府人福字第1070230535號轉行政院107年11月19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63123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發布令影本、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部分條文修正條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