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10月24日府人任字第1070209971號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0月1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70125431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前項等級相當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認定:(第1款)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認定之。」由於對照表內所定人員,並未包括私立學校職員,因此,該段年資依法不得採計提敘薪級,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本權責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