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11月15日府政行字第1070221297號函轉花蓮縣政府政風處案陳法務部廉政署107年10月22日廉政字第10707018620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專案安全維護期間,自候選人競選活動107年11月14日起至107年11月25日止,為期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