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1月17日府政行字第1080008873號轉花蓮縣政府政風處案陳法務部廉政署107年12月27日廉政字第10707023180號書函及花蓮縣政府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暨花蓮縣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辦理。 二、工作期間:108年1月28日(星期一)22時起至2月11日(星期一)24時止,為期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