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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教導主任 - 教導處 | 2019-06-12 | 點閱數: 612
主旨: 有關貴會建議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詢教師設置要點(以下簡稱課諮要點)第7點、第8點,排除不得重複減授之規定,並調降課程諮詢教師生比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會108年5月10日全教總高字第1080000141號函。
二、 課諮要點研修歷時近2年,廣徵各界多元意見;本部國教署為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新課綱)總綱規定,強化課程輔導諮詢,自106年起邀集學校教師、主任及教師團體等代表,共召開13次研商會議;經參採多元意見,訂定發布課諮要點。
三、 學校配置課程諮詢教師及其減授節數已有彈性,且課程諮詢教師任務及權益尚屬衡平合理:
(一) 依據課諮要點第3點規定,課程諮詢教師工作任務如下:
1、 每學期學生選課前,協助學校編輯選課輔導手冊,並向學生、 家長及教師說明學校課程計畫之課程及其與學生進路發展之關聯。
2、 每學期學生選課期間,參考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以團體或個別方式提供學生諮詢。
3、 針對有生涯輔導需求之學生,由專任輔導教師或導師依其性向及興趣測驗結果輔導後,提供個別方式之課程諮詢。
4、 將課程諮詢紀錄登載於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二) 課程諮詢教師之來源及配置:
1、 依據課諮要點第4、5點規定,學校應遴選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參加本部辦理之課程諮詢專業知能研習,教師完成研習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具有擔任課程諮詢教師之資格。學校為遴選具資格之教師擔任課程諮詢教師,應組成課程諮詢教師遴選會。
2、 依據課諮要點第8點規定,學校依適用新課綱學生總數,有其得用以減授課程諮詢教師每週教學節數之總節數;學校再依課諮要點第7點規定(課程諮詢教師每人每週減授1至2節、召集人每人每週減授2至4節),於總節數範圍內,調整課程諮詢教師之人數。
3、 有關學校課程輔導諮詢之運作,應整全妥善規劃,與全校教師溝通,以取得最大之共識,並全面關照校內各科(部)、學程、班別學生之需求。
(三) 課程諮詢教師任務係在學生「選課前」或「選課期間」提供學生課程諮詢,有其階段性;且提供諮詢方式多元,包括團體及個別諮詢,又有學習歷程檔案資訊平臺輔助課諮教師登錄諮詢紀錄。爰此,對比「全學期每週」均減授課程諮詢教師教學節數,教師備課及批改作業、試卷之時間亦隨之減少,尚屬合理。
四、 教師不得重複減授教學節數,係基於鼓勵全校教師共同參與校務推動考量,未來將持續蒐集教學現場實際執行意見:
(一) 本部國教署107學年度推動學校試辦課程輔導諮詢時,規範不得重複減授,係基於鼓勵全校教師共同參與校務推動考量,避免少數教師身兼多職而負荷過重;惟學校如確有師資員額或學制班別眾多複雜等個殊性,本部國教署將另案審酌考量。
(二) 本部國教署自107年5月開始培訓課程諮詢教師,迄今全國已培訓合格課程諮詢教師約3,400餘人,108學年度新課綱實施時,各校皆有足額課諮教師。
(三) 課程諮詢教師係我國首次推動之制度,未來本部國教署將持續蒐集教學現場實際執行意見,以作為後續精進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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