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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11-17 | 點閱數: 319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作業要點 109 年 11 月 16 日府教學字第 1090228136 號函修正發布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 訓及介聘辦法之規定訂定。

二、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五條所列資格之一且無國 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七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教 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三、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 員會),辦理校長甄選作業相關事宜。 (二)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及副處長、學務管 理科科長、督學一人、本府人事處代表一人、教師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一人、 學者專家代表三人組成之,並由教育處處長擔任主任委員。 (三)甄選之評分標準如下: 1、積分審查占百分之三十。 2、筆試占百分之三十五。 3、口試占百分之三十五。

四、委員會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於該次甄選作業完成後卸任解職。開會時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會議之議決須經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簡章,經委員會擬定並由本府核定後實施。

六、委員會每年均應辦理校長甄選作業。國中校長每年錄取人數為 3 人至 5 人;國小校長每 年錄取人數為 6 人至 10 人。 但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儲訓合格之國中候用校長人數達 10 人或國小候用校長人數達 20 人時,得暫停辦理該階段校長甄選作業。

七、儲訓期滿成績合格之候用校長,應商調至教育處行政實習至少一年。

八、取得候用校長資格逾五年仍未送件申請或遴聘為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者,取消其資 格。

九、取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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