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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09 | 點閱數: 607

說明:
一、依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規定:「(第1項)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第2項)本條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已再任前項第4款及第5款職務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而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者,於本條修正施行後3個月內,仍照本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第32條第6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1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第3項規定:「前項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於同時再任2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之。」因此,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如同時任2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二、前述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認定,應先確認退休人員再任之工作是否係屬按月支領薪酬;如是,即應以「每月」實際任職所支領薪酬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覈實認定
;至若有以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給與薪酬者,亦應將之攤分為每月薪酬,並據以認定有無每月超過基本工資。本部105年8月31日部退一字第1054135823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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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9日 05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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