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C號函辦理。(附原函及解釋令各1份) 二、教師或校長依退休條例第3條申請退休,如有特殊原因非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者,請貴校出具不影響教學之證明並專案報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