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3月2日府人任字第1070039386號轉行政院107年2月27日院授人綜揆字第1070033282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政府機關與行政法人及公民營機構科技人才相互支援實施要點」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