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7月13日府人福字第1070134210A號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7月9日總處給字第1070045830號書函辦理。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規定:「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10月25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說明五並規定相關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為利勾稽查核作業及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應告知申請人上開規定之申請期限並確實查核其是否有上開補助表說明五不得申請之情形。
三、另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仍請依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7月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0295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