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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14 | 點閱數: 543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5年11月8日府政預字第1050211290號函辦理。

二、依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應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受任何請託關說,並應拒絕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廠商或業者之餽贈或飲宴招待。

三、按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1項規定,校長負有綜理校務之責,係屬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復依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故公立學校校長與兼行政職教師,皆適用前揭規範。
四、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同仁本於服務熱忱,提供諮詢、協助解決問題,維護民眾合法權益,固應肯定。惟鑒於國人好禮成習,重申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提醒遇有請託關說或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饋贈、邀宴,應予婉拒,並適時向縣府政風處辦理登錄,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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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7日 03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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