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5年12月15日府人訓字第1050236172號函辦理。
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3月25日局給字第09700611701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交通路程時間仍需執勤),仍不得請領加班費,併予敘明。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年3月23日八十三局考字第09070號書函,自105年12月13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