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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行動載具使用

重要議題 / 2025-01-13 / 點閱數: 258

  • 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 學生宿舍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要點

花蓮縣立南平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校園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智慧觸控螢幕、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因本校為法定之中途學校且為符合法定安置輔導教育之管理要旨,全體學生除教學課程中或教學需要提出申請於課後合理使用行動載具,但仍不得有未經同意下私自對外通訊之行徑(如電子郵件、網路即時通、 FaceBook 或 Line 等通訊軟體)。

五、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循事項:

(一)於教學課程中,必須遵照該課程教師之教學要求並合理使用行動載具,即使用過程不得有背離該學習範圍的表現或情況。

(二)因教學或住宿期間需要提出申請於課後合理使用行動載具,應於該申請核准之時間內使用,使用過程不得有違原申請使用目的與學習範圍的表現,並應全程接受師長之督導。

(三)使用行動載具應以不影響教學、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倘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並影響前揭相關事宜之正常進行,師長應即予以禁止。如有違背下列情事者,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議處:

 1.於非教學時間內,如課間、午休或課後,未經師長同意下逕自使用教室內「智慧觸控螢幕」之資訊設備。

 2.於教學課程中或教學需要提出申請於課後合理使用行動載具,期間經師長當場發現有背離該學習範圍的表現或情況者。

 3.於使用過後,才揭露有違規使用的事跡或記錄者。

 4.行動載具使用照相、錄影與錄音功能時,應符合教學需求並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上傳散播,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文章與影音。

 5.未經同意私自對外通訊之行為者及委託人,不論發生時機為何均屬學生重大違規事件。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取用及使用時機,除教師引導學習、住宿期間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全時禁止。並請遵循「學生宿舍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

(二)本校教職員工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資訊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及方法的合宜性。

(三)校外人士(含家長)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本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校園網路;但禁止對本校學生拍照或錄影。

七、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花蓮縣立南平中學「學生宿舍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辦理。

二、初次符合本要點之使用行動載具資格學生,親自於 3 日前向教導處提出需求並完成申情程序。

三、如以課後學習或團體需要使用,可依程序借用本校之可攜式電腦或平板電腦;另單純個人通訊或影音用途,則優先申請使用個人手機為主。

四、本要點所稱符合使用行動載具資格的學生,其條件如下:

(一)入校就學時間已滿 3 個月 (含逃學返校後重新計算)。

(二)近期未有學行表現不良狀況,例如:未銷完愛宿、懲處發布、不交作業、發生人際衝突、沒有完成打掃、閱讀心得或經典背誦…等。並由各行政處室及師長認定其不良狀況並以週別計列。

(三)進階條件為主要學科(國、高中)及專業科目(高中)皆及格,以前學期及各定期評量成績佐證並能完成當日各科課業及數位學習進度。

五、學生於申請住宿期間合理使用行動載具的功能或 App 程式類型列舉:

(一)電話或通信軟體類, Message 、 Line 、 FB (FaceBook)、 IG (Instagram)、等。

(二)影音類, YouTube 、抖音(台灣)、等。

(三)遊戲類,傳說對決、絕地求生(PUPG)、我要活下去(FF)、極速領域、等。

(四)購物平台,奇摩、 PChome 、蝦皮、等 (僅限瀏覽)。

六、個人申請的使用時間以 30 分鐘為原則,並採如下逐步開放時段進行:

(一)週六或週日下午 14~15 時或晚上 20~21 時 (每週 1 次)。

(二)週六和週日下午 14~15 時或晚上 20~21 時 (每週 2 次)。

(三)每日晚上 20~21 點 (每日 1 次)。

七、個人申請的使用時程如下 3 階段,且必須符合使用狀況及學行表現良好條件下,採逐月推展進行;但如有前述不良狀態時,則應退回前一階段時程辦理。

(一)第 1 階段 (月) 每週 1 次。

(二)第 2 階段 (月) 每週 2 次。

(三)第 3 階段 (月) 每日 1 次 (符合進階條件)。

八、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一)各科數位學習進度,以完成當日學習任務及練習評量為主,進度完成後由任課教師認證並於該生使用申請檢核表簽註。

(二)各科課業範圍以當日各任課教師規定為主及繕寫於家庭聯絡簿為輔,但如有蓄意缺漏情事,該生應自負虛偽不實責任。

(三)學生使用地點以宿舍客廳的開放空間為主,且必須接受師長的使用督導與事後檢視。

(四)語音或視訊通話以家長或監護人為限,並必須在師長督導下進行。

(五)如有表現不良狀況或當日課業及數位學習進度,於該生使用後才發現有隱匿及缺漏未完成情事,則以加倍停止其所使用的次數及懲處該生相關責任。

(六)學生因懲處停止使用權利至銷過低於 10 格以下(<10 格)為止。

(七)如發生有第一條規範之重大違規事件且經判定後,該生使用權利將退縮至第 0 階段停止使用權利,銷過銷過低於 10 格以下(<10 格)為止。

(八)定期評量當週上課日起暫停使用至定期評量結束後為止。

(九)如以個人手機連接校園網路上網,務請遵循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如遇網路壅塞或甚至被花蓮縣教育網路中心智慧網管系統封鎖而至無法連線時,請自負使用責任,勿有推諉卸責之詞,即無再補償所未能使用的時間。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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