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7 年 10 月 24 日府人任字第 1070209971 號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10 月 1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70125431 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 2 條第 2 項:「前項等級相當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認定:(第 1 款)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認定之。」由於對照表內所定人員,並未包括私立學校職員,因此,該段年資依法不得採計提敘薪級,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本權責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