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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自 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 原退休條例)之月撫慰金」、「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以 下簡稱撫卹條例)之年撫卹金」及「退撫條例之退撫給與 」領受人,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 原則及其相關規定。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8-11-26 | 點閱數: 542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7 年 11 月 22 日府人福字第 1070232455 號轉育部 107 年 11 月 2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70198129 號函辦理。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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