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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 款所稱一定金額」業經行政院會銜監察院公告,並自107 年12月13日生效。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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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8-12-24 | 點閱數: 533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7 年 12 月 21 日府政行字第 1070251788 號轉法務部 107 年 12 月 17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700098410 號函辦理。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pdf
2) 行政院、監察院公告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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