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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1-07 | 點閱數: 540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8 年 1 月 2 日府人訓字第 1080287718 號轉銓敘部 108 年 12 月 30 日部法一字第 1084885598 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杜絕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之情事一再發生,並節省各機關辦理查核違法經商之人力與時間,提高查核資料之準確性,爰建置旨揭查核平台,並於 106 年 5 月 8 日正式上線,合先敘明。

三、查銓敘部前於 108 年 10 月辦理該年度兼職查核,將公務員身分證號與商工登記及設籍課稅營業人資料進行比對,如有所屬公務員身分證號經比對重複者,請貴機關(學校)儘速辦理複查並依個案情況進行事實認定,如經查知違反規定者,均由各機關(學校)依法辦理;惟以查核平台所取得之資料事涉敏感,請各機關(學校)審慎使用,避免外洩,以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四、另為避免公務員於查核期間違法經營商業,爰請各機關(學校)要求現職人員及新進人員填具「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已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項下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559&Page=5846&Index=5),自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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