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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7-09 | 點閱數: 365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7月9日府人福字第1090130465A號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6月23日總處給字第1090035729號函辦理,並經本府109年6月24日府人福字第1090120483A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於民國104年修正法規名稱,並將原「一般及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名稱,更改為「一般及(中)低收入戶助學金」。爰104年以後依該要點申領之「助學金」既依原民會認定係屬獎學金性質, 與子女教育補助費可同時申領,是以尚未確定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案均得依人事總處109年6月23日函辦理,且無逾人民對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10年之虞。

三、有關相關子女教育補助費補申請事宜,補充說明如下:

(一)請求權時效:合於補申請資格者,依各該案件確定日期起 算10年內均得提出,所謂案件確定日期,係指各學期繳交 學費完成日期,是以 A 君之子如於106學年度第1學期及 107學年度第2學期分別於106年6月30日及108年2月20日完 成學費繳款,並皆因領有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之助學金而 未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最遲得分別於116年6月29日及118年2月19日前提出補申請。

(二)已調職人員:B君之女於105學年度第1學期領有助學金(105年6月20日完成學費繳款),其時 B君任職於甲機關,未向甲機關提出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後 B 君於 106年調職乙機關並任職迄今,B 君應於115年6月19日前向甲機關提出補申請。

(三)離退人員:C 君已於108年7月16日退休生效,其子於104 學年度第2學期領有助學金且未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105 年2月5日完成學費繳款),C君得於115年2月4日前向原 任職機關提出補申請。

四、各機關學校如有受理補申請案件,應請當事人填具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及提出繳費證明等必要文件,並於109學年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優先核撥後,按請求權時效消滅順序(依序為104年至109年),由本年度公教人員各項補助工作計畫調整支應辦理補發,倘本(109)年度經費仍不足支應,俟次一年度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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