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7 月 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90096846 號書函辦理。二、依旨揭徵件辦法規定,本縣所屬學校,辦理性別暴力防治或保護服務工作表現傑出者,可併由本地家庭暴力及(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會處)辦理初選後上傳薦送名單,詳參附三、件徵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