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7月14日府教學字第1090131090號轉教育部109年7月8日臺教法(三)字第1090097378A號函辦理。
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業經教育部109年6月28日臺教法(三)字第1090084872B號令發布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