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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行政院於109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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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0-07-22 | 點閱數: 433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9 年 7 月 16 日府人訓字第 1090136162 號轉據行政院 109 年 7 月 1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900369293 號函辦理。
下載:行政院 函.pdf
1) 行政院 函.pdf
下載:行政院令.pdf
2) 行政院令.pdf
下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pdf
3)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pdf
下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縣府函.pdf
4)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縣府函.pdf
下載:對照表.pdf
5) 對照表.pdf
下載:總說明.pdf
6) 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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