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7月21日府人訓字第1090138352號轉行政院109年7月17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7380號函辦理。
二、檢附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十一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