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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7-28 | 點閱數: 478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9 年 7 月 27 日府人訓字第 1090142936 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7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37494 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留職停薪人員 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以下簡稱服務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 處理。

三、次查服務法第 13 條及第 14 條之 3 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 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 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 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四、為避免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請 各機關於核定之留職停薪派令加註「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 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 定」等相關文字,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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