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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5-23 | 點閱數: 935

有關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 12 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 106 年 1 月 1 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請查照轉知。

  • 有關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請查照轉知。179_di.pdf
    1) 有關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請查照轉知。179_di.pdf
  • 有關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請查照轉知。9_Attach000.pdf
    2) 有關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請查照轉知。9_Attach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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