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請協助轉知中央及地方機關,於法 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 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行政院於本(110)年5月6日提出「助圓夢、安心生、國 家跟你一起養」三大政策,為了讓民眾「安心生」,性別 工作平等法產檢假日數將由現行5日修正為7日。
二、該修正草 案,本部已於本(110)年5月24日函送行政院審查中,又於 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為使懷孕勞工得以安心產檢,爰 請協助轉知中央及地方機關,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 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俾利建構友善生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