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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04 | 點閱數: 660

一、醫療對象:教職員工本人。

二、就醫憑證:繳費時,請出示證明文件、健保卡、身份證;未出示者,不提供折扣優惠及事後補證退費作業。

三、優待範圍:

(一)門、住診就醫及接受非疾病就醫項目(如:美容雷射等)時,給予掛號費半價優待及醫療費用自費部份總價九五折優待(凡甲方檢驗不折扣項目及急診醫療費用不予折扣)。

(二)提供十人以上員工團體健康檢查優惠,依檢查人數多寡提供相對優惠價格。

(三)以上優惠項目不得與花蓮慈濟醫院其他優惠專案同時併用。

四、醫療費用均應由患者自行付清,不得記帳。

五、有效期限: 106 年 01 月 0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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