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1 月 13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35401 號函辦理。
二、為維持為民服務品質,往例於每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通函各機關學校及本府各處,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上班日應實施人力控留措施。
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8 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0 條等規定,各機關除首長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機關長官核准。
四、為賦予各機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人力控留之彈性,請各機關、學校及單位確依上開請假規則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必要之人力,以維持為民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