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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立南平中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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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2-18 | 點閱數: 755

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pdf
    1)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pdf
  • 教育部令.pdf
    2) 教育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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