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3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6592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第肆點規定,有需求學校應於每年4月20日前提報商借需求(含教師類科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送本府;本府於每年5月1日前彙整需求並上網公告,另將函請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商借資訊轉知所屬學校公告周知,以擴大教師商借範圍、提升商借達成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