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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25 | 點閱數: 650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 106 年 4 月 24 日府教特字第 1060050832 號函辦理。
二、 自 106 學年度起,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 請各校欲參加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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