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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6-03 | 點閱數: 64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5 月 26 日臺教文(六)字第 1060073335 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需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5、具備全民英檢(或相當)中級以上英語能力者優先考
6、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間: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其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以延長 3 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 1 年。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3 樓)。
(四)辦理業務:以國際教育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意願教師請於 106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至聯絡人王老師電子信箱(pocomay@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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