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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立南平中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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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導處 | 2017-11-03 | 點閱數: 798

函轉教育部訂定「教育部獎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人員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要點」,鼓勵教職人員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 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0 月 2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60138295C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培育具有原住民族文化及語言能力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學人員,建立其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獎勵制度,鼓勵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爰
訂定旨揭要點(如附件)。

  • 1061103-1.odt
    1) 1061103-1.odt
  • 1061103-2.pdf
    2) 106110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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