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7 年 7 月 27 日府政行字第 1070146871 號及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07 年 7 月 26 日廉利字第 10705007790 號函辦理。
二、按 107 年 6 月 13 日總統令公布之本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合先敘明。
三、各機關(構)、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時,為能遴聘優秀講座授課,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習成效,常於各該授課領域遴聘專業講座,並依行政院函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支給鐘點費。按講座鐘點費之給付屬本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財產上利益,如受遴聘之專業講座係該機關(構)、學校公職人員之本法第 3 條第 1 項之關係人,例如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該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等,則該公職人員於遴聘講座之相關建議、簽擬及核定流程中,應踐行本法第 6 條之自行迴避義務,避免誤觸法網,俾能兼顧機關研習會或座談會之教學品質及達成本法防杜利益衝突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