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8月9日府人訓字第1070152178號函轉行政院107年8月2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479351號函副本辦理。
二、復107年3月20日中選人字第107375018號函。
三、爾後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舉辦之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如投票日非屬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應放假之日者,為便利選舉
區內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前往投票,是日均以放假處理;至選舉區外之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其戶籍設在選舉區內具投票權者
,亦比照辦理;並由貴會或授權機關逕依上開規定適時發布周知。
四、至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項,仍請依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規定辦理。
五、本院82年6月28日台82人政叁字第22024號函及84年4月8日台84人政考字第0598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