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8月22日府人福字第1070164079號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2月6日總處給字第1030022269號函辦理。
二、查軍、公、教、政退休(職、伍)人員再任之相關規範業納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退休(職、伍)人員再任或轉任各機關學校、行政法人、轉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職務,依規定應停支月退休金(俸)或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均請確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