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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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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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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1.依據花蓮縣政府105年5月3日府教體字第1050082590號函辦理。
2.驗收每週三次(一、三、五),本表由負責驗收人員於驗收時填寫,並應作適當處理。
3.本驗收表採抽驗方式、亦可雙面填寫;表格需核章以示負責;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減行列。
4.生鮮類至少抽驗1樣、加工品亦至少抽驗1樣。
5.冷凍食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負18度以下;冷藏食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7度以下凍結點以上。如在室溫下 解凍,請管控食物 溫度在攝氏10度以下。
6.如有CAS產品編號為產品包裝上CAS標章下沿之6碼阿拉伯數字編號可加註於備註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