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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總務處 | 2016-05-16 | 點閱數: 831

1.依據花蓮縣政府 105 年 5 月 3 日府教體字第 1050082590 號函辦理。

2.驗收每週三次(一、三、五)本表由負責驗收人員於驗收時填寫,並應作適當處理。

3.本驗收表採抽驗方式、亦可雙面填寫;表格需核章以示負責;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減行列。

4.生鮮類至少抽驗 1樣、加工品亦至少抽驗1樣。

5.冷凍食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負 18度以下;冷藏食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7度以下凍結點以上。如在室溫下    解凍,請管控食物 溫度在攝氏 10度以下。

6.如有 CAS產品編號為產品包裝上CAS標章下沿之6碼阿拉伯數字編號可加註於備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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